句容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
为了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如下工作程序:
一、 质量监督手续的办理
建设单位在办理质监手续时,应按要求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一式三份)并携带下列资料:
1、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2、监理合同及监理规划;
3、施工承包合同及施工组织设计;
4、抗震设防审查证书、及施工图审查报告;
5、全套施工图(加盖审图章)及地质勘探报告;
6、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城区工程)
7、委托检测合同;
8、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上述资料提供齐全,经质量监督站办公室审核符合要求后,按标准收取质量监督费,并发出《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二、 监督方案交底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依据《质量监督通知书》中的要求确定监督方案交底的时间、地点,由质监站对施工、监理等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交底,质监工程师在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单位和关键工序(桩基基槽、重要单位钢筋、钢结构(网架)、幕墙、屋面防火、大型吊顶、安装等)作出实施监督的计划安排。
三、 检查施工现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
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检查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检查有关的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检查的内容为:
1、建设单位质量行为
① 工程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② 基本建设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③ 是否按规定委托监理单位,无监理的,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备案相应的技术人员;
④ 有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⑤ 按合同规定,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
2、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
① 依法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② 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相符;
③ 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签字出图章手续是否齐全;
④ 设计单位有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行为。
3、监理单位质量行为
① 监理的工程项目有无监理委托手续及合同、监理人员资格证书与承担任务是否相符;
② 工程项目的监理机构专业人员是否配套、责任制是否落实;
③ 现场监理是否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
④ 是否制订监理规划并按照其执行;
⑤ 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或操作工艺,对分项、分部工程或工序及时进行验收签认;
⑥ 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的现象和发生的质量事故是否及时督促、配合责任单位的调查处理。
4、施工单位质量行为
① 所承担的任务其资质是否相符,项目经理与中标书是否一致,有无施工承包合同;
② 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的专业管理人员是否配套、是否具有资格及上岗证书;
③ 有无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并能否贯彻执行;
④ 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是否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计量器具精度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能否按规定进场检验,做到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使用。
⑤ 是否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检查评定记录,记录是否及时、真实可靠;
⑥ 是否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
⑦ 整理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及时、真实、完整;
⑧ 是否按有关规定进行各种检测,对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事故是否按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和认真处理;
⑨ 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四、 工程的实体质量监督
按照质量监督方案所确定的的验收内容及日常抽查抽测相结构的方式进行监督,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重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和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的实物质量。
1、实物质量监督的主要内容
① 施工现场各种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采购、进场验收和管理使用情况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约定,检查产品供应单位资质和产品质量。
② 混凝土、砂浆搅拌的计量设备的设置及计量的措施能保证工程质量。
③ 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及设计要求。
④ 检查操作人员必须符合有关规程施工。
⑤ 现场抽测项目必须符合有关规程施工。
⑥ 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必须符合要求。
2、 在监督方案中确定的检查单位(桩基开挖结束,基槽开挖完毕、重要部位钢筋、基础、主体、钢结构、玻璃幕墙、大型吊顶、屋面防水、设备安装工程)。当施工单位将该部位施工结束,经监理单位验收后,应立即通知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师进行现场检查,其中桩基、地基与基础工程、主体工程、单项(安装、装修、幕墙)工程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设计单位验收并填写相关工程质量验收报告,通知质量监督工程师到现场监督检查,否则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地基与基础、主体部分工程质量的监督验收条件:
(一)地基与基础部分工程:
1、基础施工到实际标高±0.00处,并且须标出轴线、中心线、标高;
2、基础无回填土;
3、备有地基与基础部分工程各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
4、备有设计图纸及地基勘察资料;
5、备有地基与基础部分工程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认定的评定资料;
6、备有监理单位的现场资料;
7、备有质量监督机构随机检查中签发的整改意见的处理意见及按照质量监督方案中明确的现场抽测资料。
(二)主体部分工程:
1、主体工程的各项工程施工完毕并且各层标高、轴线或中心标高;
2、备有主体工程中各项工程的质量保证资料;
3、备有设计图纸;
4、备有主体部分工程及各项工程施工单位自评、监理单位认定的评定资料;
5、备有质量监督机构现场检查中签发的整改意见的处理意见及按照质量监督方案中明确的现场抽样资料。
五、竣工验收的监督
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建设单位向质监站申报竣工验收方案,质监站审核符合要求后,签发竣工验收方案审批单,并在工程验收7天前将验收时间、地点通知质监站,质监站届时派员到现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实行监督。监督的重点是竣工验收程序的合法性、竣工资料的完整性、工程实物的使用安全性和使用功能、观感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对监督检查、质量验收及平时抽查中发现的实体质量问题,质监工程师签发《整改通知书》,对于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造成质量事故的,质监站应采取局部暂停施工。对于施工过程中各方的违规行为。质监站将签发《整改通知书》或《局部停工通知书》,情节严重的出具《申请行政处罚报告》,对受理上报的工程质量事故,做好事故调查报告并根据监督处理情况出具《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监督记录》。
质量监督站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质监站发现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将不报送《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对存在问题签发《整改通知书》,重新组织验收。